尤其是,无论是关于组织程度,还是关于“长期暴力”的条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016 年评论都没有具体说明这些条件是否必须针对每个团体单独满足,还是可以由几个武装团体汇总起来以达到必要的门槛。林赛·莫尔 (Lindsay Moir) 在对共同第 3 条的评论中申明,“由于共同第 3 条不要求政府参与,因此必须对参与敌对行动的每个团体进行组织测试。如果几个武装团体与国家军队交战,但没有协调他们的活动,只要每个团体都能证明具备必要的组织程度,这些团体之间缺乏组织似乎并不妨碍共同第 3 条背景下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实际上是几起冲突)的存在”。 (Lindsay Moir,《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概念》,载于:Clapham,A.、Gaeta P.和Sassoli,M(编),《1949年日内瓦公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06页,重点部分由我所加//)。关于暴力程度和判例法中所指出的要素,他补充道,“正如组织的各种标准/要素一样,应该指出的是,虽然这些因素有助于确定是否已达到必要的强度水平,但它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413页,重点部分由我所加)这或许将引出我们要讨论的下一个问题,即武装团体之 埃及电报号码 间的联系,以便被视为冲突的单一当事方。
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必须存在哪些联系或关系才能将其视为冲突
伊斯兰国及向其宣誓效忠的不同团体(在向伊斯兰国宣 6 个简单步骤助您职业发展 誓效忠的团体中,被伊斯兰国认可的有:2014 年 7 月 13 日效忠的博科圣地(尼日利亚)、2014 年 10 月 31 日效忠的安萨尔沙利亚组织(利比亚)、2014 年 11 月 10 日效忠的安萨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尔贝特马克迪斯/西奈省(埃及)和 2014 年 11 月 17 日效忠的巴基斯坦真主战士)。例如,奥巴马政府坚持认为,美国与基地组织“及其关联部队”,特别是青年党,处于武装冲突之中——因此,后者的成员可以在敌对行动期间作为同一场武装冲突的一方被拘留和攻击,即使这些武装团体并不在同一领土上行动(在本例中是也门和索马里)(有关此点,请参阅Nathalie Weizmann 撰写的关于“关联部队和共同交战”的文章。)
学术界提出了许多理论来划定有组织武装团体的界限
公平地说,无论是在公约文本中还是在判例法中,都没有太多信息说明不同武装团体之间应该或必须存在何种关系才能将它们视为冲突的单一一方。同样,2016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建立武装团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国际人道法的地域范围尤为重要,它还带来了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即如何划定武装团体,以便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进行分类和适用国际人道法,以及关于终止与武装团体及其不同派别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个问题对于土耳其的库尔德工人党和土耳其武装部队(甚至叙利亚的库尔德工人党和 YPG/YPJ 之间)尤其重要;基地组织及其所谓的“附属组织”(AQMI、AQAP 和其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