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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人道法是否适用于“活跃敌对区域”之外的无人机袭击:对瑞安·古德曼的回应

在Just Security 网站上,Ryan Goodman 发表了一篇很棒的文章,题为《为什么战争法适用于“活跃敌对地区”之外的无人机袭击(致人权界备忘录)》。总之,Ryan 认为人权活动家对美国无人机袭击政策的批评过于激进,这反映在奥巴马政府期间通过的总统政策指导中,以及特朗普政府最近提议修改这一现行政策并放宽部分要求(特别是关于授权致命袭击的程序)的背景下。Ryan 特别指出,人权活动家一直将法律上属于合理分歧范围的决定描绘成明显违法。

在这方面为——在我看来很有说服力——无人机袭击

 

 

发生在PPG 规定的活跃敌对地区之外,并不意味着袭 塞浦路斯电报号码 发生在国际人道法规定的武装冲突之外。正如瑞安正确指出的那样,前者甚至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也同意瑞安的观点,一些过去被视为新颖或异常的美国立场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成为主流,部分原因是欧洲和其他国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学者接受了这些立场——例如“溢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想法(有关这一主流化过程运作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有关溢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

话虽如此,但瑞安在某些方面明显夸大了他的论点

 

是的,各国已经接受了他们可以与恐怖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组织发生武装冲突的想法——但我想说,这一点从未受到质疑。令人怀疑的是,这种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否可以具有全球性,而美国的这一立场尚未成为主流——或者至少我不知道有哪个国家同意这一点。我这样说是什么意思呢?

美国的立场是,它正与基地组织及其同伙发生武装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与阿富汗的基地组织、伊拉克的基地组织或 建立安全高效的虚拟办公室的终极指南 也门的阿拉伯半岛基地组织发生了一系列不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些冲突在(可以说)达到了习惯国际人道法所要求的组织和强度门槛后,都独立存在,并且都可能独立结束。再加上“同伙部队”这个完全模糊的概念,以及它进一步适用于组织结构非常分散的实体,美国的这种理论让它可以声称它的许多行动是在武装冲突中进行的,而事实上,根据主流观点,这些行动并非如此。除了战争权之外,唯一可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就是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