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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地理范围是什么

红这种方法似乎是当时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克里斯托夫·海恩斯在其2013 年 9 月 13 日的报告中采取的方法,他指出,“既定的法律立场是,如果目标个人不属于与有组织的武装团体相同的指挥和控制结构,或者不属于单一的军事等级结构,则不应将他们视为同一团体的一部分,即使这些团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这方面,看看武装团体本身的做法也可能很有趣。例如,2014 年,在其权力的巅峰时期,伊斯兰国声称,一些宣誓效忠的团体不会被接受,除非他们与巴格达迪保持直接联系,并且巴格达迪任命或正式承认该组织的领导人(见斯坦福大学数据库,“绘制激进组织:伊斯兰国”)。虽然我在某些情况下同意将具有共同“指挥和结构”的武装团体视为一个实体的提议,但问题在于武装团体的结构往往不透明,而且可能会迅速演变。出于这些原因,在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和判例法的情况下,更好的解决方案可能是如上所述,确定每个团体是否已达到必要的组织门槛和暴力强度,以及每个团体是否单独属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这是《2012 年、2013 年、2014 年战争报告》和《2015 年战争报告》所采取的方法。《2016 年战争报告》(牛津大学出版社和日内瓦国际人道法和人权学院)在评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时指出。

最后,在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单一国家

 

 

研讨会上,我被要求回答的最后一个问题与共同第 3 条的地理适用范围有关。这里涉及的问 厄瓜多尔电报号码 题是:如果冲突局限于特定区域,国际人道法是否应仅适用于相关地理区域,而不是整个国家领土。(例如,请参阅Noam Lubell 和 Nathan Derejko 的《全球战场?无人机和武装冲突的地理范围》, 《国际刑事司法杂志》第 11 期(2013 年),第 65-88 页)。

共同第三条(“下列行为无论何时何地均应被禁止”)和判例法(塔迪奇:“国内和国际武装冲突的时间和 您的必备 Twitter 工具集 地理范围超越了敌对行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国际人道法继续适用于交战国的整个领土”)(国家”(检察官诉杜斯科·塔迪奇案, §70))确实表明,即使敌对行动局限于一个国家的整个领土,国际人道法也适用于该国家的整个领土。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16 年评论确认了这一解释

 

指出“人道主义法在冲突当事国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的整个领土范围内的适用性并不意味着该领土内的所有行为都必然属于人道主义法制度的范畴。正如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所指出的,某一特定行为必须“与冲突当事方控制的其他领土上发生的敌对行动密切相关”,该行为才属于武装冲突背景下的行为,人道主义法才适用……因此,人道主义法对某一特定行为的适用性要求该行为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冲突没有这种联系的行为通常仍由国内刑事和执法制度完全管辖,在适用的国际和区域人权法规定的范围内”(第 460 段)。

鉴于武装团体在某些冲突中使用暴力的频率很高(例如,在主要敌对行动发生在其他地方的情况下,却在首都进行绑架或自杀式爆炸),我相信,将国际人道法应用于一国整个领土是正确的选择,这样才能确定冲突各方可能犯下的战争罪的刑事责任,并确保尽可能广泛地保护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