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下来的几周内,三个博客——Intercross 、 EJIL :Talk!和 Lawfare——将举办一场关于国际法和武装冲突的联合博客研讨会。该系列将刊登第五届跨大西洋国际法和武装冲突研讨会部分参与者的帖子,该研讨会于 7 月下旬在佛罗伦萨的欧洲大学学院举行。与往年一样,研讨会汇集了来自大西洋两岸的一群学术、军事和政府专家。根据查塔姆宫规则举行的圆桌会议持续了两天,探讨了与军事行动有关的当代国际法问题。
今年夏天,会议重点关注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 1949 年日内瓦公约最新评注中出现的问题。最新评注的发布为重新审视一些核心问题提供了机会,这些问题涉及冲突各方根据共同第 1 条承担的义务(尊重和确保尊重的义务)、根据共同第 2 条和第 3 条将暴力局势归类为非国际性或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问题,以及根据公约共同第 3 条和共同第 9/9/9/10 条出现的人道主义准入问题。会议还探讨了对伤病员的保护;网络空间和武装冲突法;以及共同第 3 条中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概念。
部分参加研讨会的人已同意参与一系列博客文章
重点关注研讨会期间讨论的特定主题。每篇博客文章都代表不同作者的观点,不一定代表研讨会上其他任何人的观点,也不代表任何代表机构的观点。
Intercross 昨天以 Marten Zwanenburg(荷兰外交部)的一篇博文拉开了该系列的序幕,博文题为“‘确 芬兰电报号码 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辩论仍在继续”(可在此处查看)。 以下是一篇预览文章: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指出,该义务还具有外部维度,与确保尊重冲突方中的其他成员是否同意公约的条款。它认为,这种解读符合共同第 1 条的宽泛表述。这不是最有力的论据。在我看来,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论点是,无论该条款的最初含义是什么,现在都被广泛理解为包括外部维度。根据这种 招聘顾问——朋友还是敌人? 观点,如果共同第 1 条的最初含义确实仅限于一国自己的人民,那么它后来已被缔约方赋予了动态解释。还有其他几个日内瓦公约条款的例子也以这种方式被赋予了动态解释。
本系列即将发布的文章的时间表
“共同第三条与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的联系” – Ashley Deeks(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 Lawfare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共同条款 3 的评论:与有组织的武装团体和国际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人道法的适用性有关的一些问题” – 安妮莎·贝拉尔 (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学院) – EJIL:演讲!
“跨大西洋国际法与武装冲突伤病员、比例原则和军备研讨会” – Geoff Corn(南德克萨斯法学院)- Lawfare
“伤病员与比例评估” – Jann Kleffner(瑞典国防大学)- Intercross
研讨会产生的联合博客系列是我们去年合作举办类似系列的延续(见此处、 此处 和 此处)。 跨大西洋研讨会由 牛津大学伦理、法律和武装冲突研究所(由 Dapo Akande 共同指导)、 战争个性化项目、佛罗伦萨欧洲大学研究所(由 Jennifer Welsh 指导)、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华盛顿特区和伦敦代表团、 南德克萨斯法学院 (通过 Geoff Corn 的斡旋)和 德克萨斯大学罗伯特·S·施特劳斯国际安全与法律中心 (由 Bobby Chesney 指导)组织和赞助。